杭州兴元安装有限公司

海宁连杭置业有限公司、杭州兴元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4民终2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连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海塘路8号(**市盐仓经济开发总公司内1幢1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兴元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边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伟如,浙江同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连杭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兴元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人民法院(2014)嘉海民初字第3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连杭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连杭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连杭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573元,减半收取3287元,由上诉人**连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苏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