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112民初11362号
原告杭州兴元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幸福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兴元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兴元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幸福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74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杭州兴元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普会峻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简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