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第八建筑有限公司

鹿泉市西铜冶第二砖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104执恢1207号
申请执行人:鹿泉市西铜冶第二砖厂,住所地鹿泉市西铜冶村。
法定代表人:林红日,厂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0年12月15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桥**。
被执行人:石家庄第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谈南路**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23602198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鹿泉市西铜冶第二砖厂与***、石家庄第八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石家庄第八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一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查封的,应在到期日前三十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