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第八建筑有限公司

石家庄泽鑫起重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石家庄第八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123民初1365号
原告:石家庄泽鑫起重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石家庄第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泽鑫起重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第八建筑有限公司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泽鑫起重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石家庄第八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00元。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