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第八建筑有限公司

***与石家庄第八建筑有限公司、**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09民初3129号
原告:***,男,195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无极县。
被告:石家庄第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何会彬。
被告:***,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无极县。
原告***与被告石家庄第八建筑有限公司、**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