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第八建筑有限公司

律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石家庄第八建筑有限公司、天津市裕川干粉砂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6民初916号
原告:律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梁迪,职务总经理。
被告:石家庄第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谈南路63号睿和中心商业写宇楼901。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天津市裕川干粉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新裕道268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天津市裕川干粉砂浆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正定新安镇107国道东侧。
负责人:***。
被告:天津市裕川建筑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新北公路4668号创新创业园内21-B号商务楼中南4001-401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5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告律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第八建筑有限公司、天津市裕川干粉砂浆有限公司等保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律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律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马越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魏茂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