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环佰苑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元氏县殷村镇小留村村民委员会与河北环佰苑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132民初333号

原告:******小留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小留村新一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130132MF0426735K。

法定代表人:何吉洲,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少雄。

被告:河北环佰苑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东路**方北商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886577604。

法定代表人:董佰宏,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小留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与被告河北环佰苑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村委会法定代表人何吉洲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少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园林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责令被告偿还拖欠我村委会2018年度承包费47853元;2、依法责令被告支付我村委会2019年9月30日应付2020年度承包费113272.8元;3、被告负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3年10月,原、被告通过******人民政府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书》承包了原告129.9亩土地,用于种植树木。2018年2月5日我们双方又完善了协议,对承包土地面积、期限及承包费计算方式、缴纳方式作了详细的约定。2017年9月30日被告本应缴纳2018年度的承包费(1696元/亩)应付110170元,实付62317元,尚欠47853元至今未付。2019年9月30日被告应付2020年度承包费113272.8元(1744元/亩),但至今也未付,以上被告共拖欠我村委会承包费161125.8元。我村委会对被告一催再催,被告至今不予支付,其行为严重地侵犯我村委会的合法权益,无奈只得向贵院起诉,恳请查明事实,支持我村委会的上述诉求及早予以公断。

被告园林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村委会的主张及举证情况如下:提交协议书一份,2018年2月5日补签的协议,每年应付每亩小麦、玉米各800斤,以每年的物价部门出具的价格为标准支付村委会的承包合同。2018年欠承包费47853元,2019年承包费已经支付,还欠2020年承包费113272.8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5日,原告(甲方、发包方)、被告(乙方、承包方)与丙方******人民政府签订《协议书》,约定:承包期为15年,自2013年9月30日至2028年9月30日,承包费为每年每亩小麦、玉米各800市斤,以当时物价部门出具的价格证明为标准。原告称被告尚欠2018年欠承包费47853元,2020年承包费113272.8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园林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当庭辩论、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村委会陈述的事实以及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应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村委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园林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适用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环佰苑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小留村村民委员会2018年土地承包费47853元,2020年土地承包费113272.8元,共计161125.8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22元,由被告河北环佰苑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冯国强

人民陪审员  张润卿

人民陪审员  赵瑞娴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杜哲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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