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83民初1714号
原告:晋州市永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桃园镇晋总西路袁家庄村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347808156L。
法定代表人:李志辉,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9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廊坊市广阳区水利水电工程处,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和平路甲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109287949A。
法定代表人:史俊宝,该公司经理。
晋州市永泰建材有限公司与***、廊坊市广阳区水利水电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晋州市永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晋州市永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6元,减半收取计318元,由原告晋州市永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紫鸣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佳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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