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潘家口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迁西县城关美旺租赁站与唐山市潘家口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赵永才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7民初106号

原告:迁西县城关美旺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城关喜丰路东03629二楼。

经营者:王贺喜,男,199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楠,河北江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潘家口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洒河桥镇桃源村。

负责人:富金平,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

原告迁西县城关美旺租赁站与被告唐山市潘家口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迁西县城关美旺租赁站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迁西县城关美旺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迁西县城关美旺租赁站撤回对被告唐山市潘家口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0元,减半收取805元,由原告迁西县城关美旺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刘艳静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武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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