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康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东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22财保3号 申请人:安徽东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合肥市东明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山流路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610325187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县龙城镇淮海路东段龙山庭院19-5-2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MA2MTL4X1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东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宿州萧县支行的存款25000元(账号22×××02)。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对上述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东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宿州萧县支行的存款25000元(账号22×××02),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70元,由被申请人安徽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