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2民初7391号
原告:徐州久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天赋广场9、10号楼1-1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301883724J。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萧县官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萧县官桥镇高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2200319631XA。
负责人:**建,职务,镇长。
被告:***,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被告:安徽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县龙城镇淮海路东段龙山庭院19-5-2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MA2MMTL4X17。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徐州久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萧县官桥镇人民政府、***、安徽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州久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萧县官桥镇人民政府、***、安徽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徐州久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久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20元,减半收取计2360元,由原告徐州久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