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长江电气有限公司

湖北长江电气有限公司与超***能源(武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民初5450号原告:湖北长江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三路12号(自贸区武汉片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被告:超***能源(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经济开发区老屋村余集村华中国际产业园二期A-L3栋1**8层16号-03。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湖北长江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超***能源(武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原告湖北长江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北长江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叶章明 二○二三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