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05执异13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0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
被执行人操勇,男,1980年03月0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执行人福建闽安投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山工业园区金州北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05102330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闽安投资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松石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1716551。
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福建宝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候县上街镇高新大道**高新苑******会信用代码91350100315608571L。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操勇、福建闽安投资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闽安投资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执行人由福建闽安投资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福建宝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本院查明,2018年9月21日,福建闽安投资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宝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公司吸收合并协议》,约定:福建宝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吸收福建闽安投资工程有限公司而继续存在,福建闽安投资工程有限公司解散并注销,福建闽安投资工程有限公司各分公司归属于存续的福建宝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9月27日,福建宝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海峡消费刊》刊登了《吸收合并公告》。2018年11月12日,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福建闽安投资工程有限公司准予注销登记。2018年11月12日,福建宝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了《福建宝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福建闽安投资工程有限公司债务清偿或担保情况的说明》,其中载明:合并后各方的债权债务均由福建宝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继承,如有相关的法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对申请执行人**请求将被执行人福建闽安投资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闽安投资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变更为福建宝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福建闽安投资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福建宝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