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05执189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
被执行人福建闽安投资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松石北路****,组织机构代码05171655-1。
法定代表人:*国友,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闽安投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山工业园区金洲北路****楼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05102330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操勇,男,198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关于**与福建闽安投资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福建闽安投资工程有限公司、操勇民间借款合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渝01民终8596号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偿还本金495000元及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22400元。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及应收款项,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除此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还依法限制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消费,但本案仍未能执行兑现,未兑现金额为49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400元。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渝0105执18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余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