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闽安投资工程有限公司

民二庭与某某,福建闽安投资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执905号
 
被执行人:福建闽安投资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松石北路58号1-1幢。组织机构代码05171655-1。
法定代表人:蒋国友,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闽安投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山工业区金州北路7号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051023300。
法定代表人:王**。
被执行人:**,男,1980年03月0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民二庭移送执行福建闽安投资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福建闽安投资工程有限公司、**拖欠二审案件受理费一案,执行依据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1民终85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112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即向被执行人福建闽安投资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福建闽安投资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传唤其到法院接受执行调查。因各被执行人均未自动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亦未到本院接受调查,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福建闽安投资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福建闽安投资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执行中,经本院采取网络查控措施及现场调查,未查控到被执行人福建闽安投资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福建闽安投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银行、不动产、车辆、经营性收入等的财产。
综上,经网络查控及现场调查,未查控到被执行人福建闽安投资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福建闽安投资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各被执行人采取了相应的惩戒措施,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1执9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谭国贞
审判员  张晋鹏
审判员  吴晓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钟家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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