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03执异367号
申请人:***,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代理人:罗亿洋,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闽安投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山工业区金洲北路****楼,现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长乐北路**立洲集团总部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051023300。
法定代表人:王**。
被申请人:福州宝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长乐北路**立洲集团总部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315608571L。
法定代表人:王**。
在本院执行***与福建闽安投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被执行人的书面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2019年10月25日,本院作出(2018)川0703民初6323号民事判决书,将被告福建闽安投资工程有限公司对***的支付责任作出判决。因义务人未按期履行支付责任,***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20)川0703执2540号,该案因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于2020年9月27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
福建闽安投资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5月25日,注册资本1300万元人民币。2018年9月21日,福建宝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甲方,福建闽安投资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公司吸收合并协议》,载明:甲乙双方拟实行吸收合并,甲方拟吸收乙方而继续存在,乙方拟解散并注销,合并后的公司名称为福建宝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甲乙双方完成合并及完成所有与本次合并相关的工商变更手续之日起的所有财产及权利义务,均由甲方无条件承受,原乙方所有的债务由甲方承担,债权由甲方享有。2018年11月12日,福建闽安投资工程有限公司向工商部门提交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原因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福建宝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更名为福州宝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本案被执行人福建闽安投资工程有限公司未偿还债务,其被福建宝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吸收合并而注销,其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福建宝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现该公司更名为福州宝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申请变更该公司为(2020)川0703执254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川0703执254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由福建闽安投资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福州宝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如果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周翠香
人民陪审员 姚 平
人民陪审员 赵 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堃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