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星光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星光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双鸭山恒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黑0502民初1152号 原告:江苏星光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古溪镇星光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鼎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鼎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鸭山恒大酒店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双福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星光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星光公司)诉被告双鸭山恒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鸭山恒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星光公司于2023年5月4日来院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星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双鸭山恒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星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双鸭山恒大公司支付质保金27100元;2、双鸭山恒大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理由:2017年9月27日,双方共同签署了一份《双鸭山恒大精品酒店永久柴油发电机组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主要约定双鸭山恒大公司从我公司处采购柴油发电机组设备,交货地点在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合同总价包干542000元,结算方式:合同签订后,双鸭山恒大公司发出交货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包干总价的20%作为预付款;柴油发电机机组到施工现场经数量和外观质量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包干总价的60%,设备及材料到工地7天内若双鸭山恒大公司现场不组织设备数量和外观质量验收的,视同双鸭山恒大公司验收合格;工程竣工调试合格结算后10天内支付至95%;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28天内支付等;发生争议,可向双鸭山恒大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后,我公司按照约定提供了设备和安装,截止至本次起诉之日,双鸭山恒大公司尚欠质保金27100元,故诉至法院。 双鸭山恒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系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依据江苏星光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充分证明江苏星光公司与双鸭山恒大公司买卖合同依法成立,该买卖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恪守并履行。依据合同之约定,案涉的柴油发电机组总价款为542000元,现双鸭山恒大公司已给付货款514900元,尚欠27100元,该款性质为质保金,按合同约定,质保期自案涉发电机组验收合格移交之日起两年或发电机组累计运行1500个小时,以先到为准,在质保期届满后28天支付质保金,本案柴油发电机组验收合格的时间为2018年12月12日,至2020年12月12日时,质保期满,自2020年12月12日起28天内即截止至2021年1月9日应支付质保金,现已满足5%质保金的给付条件,故双鸭山恒大公司应将27100元质保金给付江苏星光公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双鸭山恒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星光发电设备有限公司质保金27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双鸭山恒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