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星光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星光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延安市新区***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陕0602民初3843号 原告:江苏星光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顾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X、张X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安市新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陶X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XX,女,该公司法务。 原告江苏星光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安市新区***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X、张XX与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星光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拖欠的设备款人民币173169.43元整,并支付自2022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付款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每日万分之三计算(截止到2023年3月31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人民币6493.85元);2、判令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7872元、差旅费1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原、被告双方签订《延安北大阳光教育小镇项目DK2、3、4、5柴油发电机组供货安装及机房降噪工程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开发建设的“延安北大阳光教育小镇”项目供应发电机组并负责发电机房降噪工程,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988637.19元整。2021年9月10日,原告在案涉合同项下的供货及机房降噪施工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根据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当期调试验收及机房降噪款共计人民币173169.43元。但经原告催要,被告迄今未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为此,原告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现被告拖欠款项不予支付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违约。故原告现特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裁决,判如所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延安市新区***投资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亦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延安市新区***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江苏星光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设备款173169.43元,并承担该款从2022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 二、由被告延安市新区***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江苏 星光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7872元、差旅费1500 元,计9372元; 上述判决内容均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 **。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40元,由被告陕西荣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