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万昌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万昌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1民初6278号之二
原告:沈阳万昌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丁香街**。
法定代表人:耿英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辽宁大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5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男,196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鸣,辽宁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沈阳市皇姑区金国达物资经销处,经营场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岐山中路**7门。
经营者:王雅珍。
第三人:沈阳市皇姑区金吉达安防物资经销处,,经营场所:沈阳市皇姑区岐山中路**
经营者:***。
原告沈阳万昌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沈阳市皇姑区金国达物资经销处、第三人沈阳市皇姑区金吉达安防物资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沈阳万昌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万昌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钟安龙
人民陪审员  范莉君
人民陪审员  律 丹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海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