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万昌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万昌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1民初6278号之一
原告:沈阳万昌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丁香街158-4号。
法定代表人:耿英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辽宁大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5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男,196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第三人:沈阳市皇姑区金国达物资经销处,经营场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岐山中路11号7门。
经营者:王雅珍。
第三人:沈阳市皇姑区金吉达安防物资经销处,经营场所:沈阳市皇姑区岐山中路11号。
经营者:王雅珍。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万昌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沈阳市皇姑区金国达物资经销处、第三人沈阳市皇姑区金吉达安防物资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钟安龙
人民陪审员  范莉君
人民陪审员  律 丹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海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