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万昌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万昌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1民初3416号之一
原告:沈阳万昌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丁香街**。
法定代表人:耿英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辽宁大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鸣,辽宁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沈阳市皇姑区金国达物资经销处,住所地,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岐山中路**7门iv>
经营者:王雅珍。
第三人:沈阳市皇姑区金吉达安防物资经销处,住所地沈,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岐山中路**v>
经营者:王丽华。
原告沈阳万昌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沈阳市皇姑区金国达物资经销处、沈阳市皇姑区金吉达安防物资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沈阳万昌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阳万昌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78元,减半收取计1339元,由原告沈阳万昌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启军
审 判 员  谭照煦
人民陪审员  律 丹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宋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