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材建设工程公司

四川宏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中材建设工程公司、成都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0521民初243号之一
原告:四川宏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弘武大道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771697133E。
法定代表人:廖光辉,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宰宇,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金贵仁,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中材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锣锅巷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85205F。
法定代表人:王建。
被告:成都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成华大道新鸿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100000067524。
法定代表人:焦烽。
被告:云南云维乙炔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凤凰山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0381000005637。
法定代表人:夏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宏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中材建设工程公司、成都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云南云维乙炔化工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宏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宏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0.00元,由原告四川宏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建成
代理审判员  穆明秋
代理审判员  何 艳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郭栋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