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0121执10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中材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
羊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
委托代理人周玉平,女,199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执行人四川金泉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
法定代表人龙崇志,经理。
申请执行人成都中材建设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金泉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5)金堂民初字第民37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金泉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金泉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金泉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金堂县城乡建设局有保证金,本院遂作出(2016)川0121执107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四川金泉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金堂县城乡建设局的保证金180000元予以冻结,另查明,被执行人四川金泉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金堂县赵镇幸福路301号1、2、4栋(权:7xxxxx6)房屋、金堂县赵镇幸福路301号3栋(权:7xxxxx2)房屋均已被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3日以(2015)广执字第10号执行裁定书首轮进行了查封,本院以(2015)金堂执字第1444-1号另案轮后查封。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均无其他财产登记线索。
上述事实,有本院向相关职能部门的查询回执、执行裁定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四川金泉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金堂县城乡建设局的保证金,系淮口新天地项目民工工资保证金180000元,该款项尚不具备退付条件,待其具备退付条件时,本院将予以提取;被执行人四川金泉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金堂县赵镇幸福路301号1、2、4栋(权:7xxxxx6)房屋已被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首轮进行了查封,本院对上述财产无处置权,申请执行人可向首轮查封的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金堂民初字第民37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 林
代理审判员 姚 鸿
代理审判员 辛建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唐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