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材建设工程公司

成都中材建设工程公司与四川金泉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0121执1071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中材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
委托代理人周玉平,女,199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执行人四川金泉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
法定代表人龙崇志,经理。
申请执行人成都中材建设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金泉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5)金堂民初字第民37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金泉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金泉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金泉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金堂县城乡建设局缴纳的有保证金18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金泉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金堂县城乡建设局的保证金18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叶 林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唐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