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定远县炉桥镇塔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125执保252号 申请人:定远县炉桥镇塔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炉桥镇定淮路南大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678912046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巢路3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149232416X。 法定代表人:**才,总经理。 申请人定远县炉桥镇塔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22)皖1125执保2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