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21民初1585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志邦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5872163524。
法定代表人:许帮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巢路3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32416X。
法定代表人:**才。
被告:***,男,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授权委托书:***,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合肥志邦家居有限公司、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合肥志邦家居有限公司、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合肥志邦家居有限公司、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