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志邦家居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21民初1585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志邦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5872163524。 法定代表人:许帮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巢路3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32416X。 法定代表人:**才。 被告:***,男,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授权委托书:***,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合肥志邦家居有限公司、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合肥志邦家居有限公司、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合肥志邦家居有限公司、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