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02民初5934号
原告: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昆山开发区樾河北路12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巢路346号。
法定代表人:**才。
被告:安徽宿州智慧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昆***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宿州智慧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昆***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昆***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