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11民初693号 原告:***,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32416X。 法定代表人:**才,执行董事。 被告:***,女,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公民身份号码 340111196307084588。 原告***诉被告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 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梁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