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11民初693号
原告:***,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32416X。
法定代表人:**才,执行董事。
被告:***,女,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公民身份号码
340111196307084588。
原告***诉被告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 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梁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