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项xx、合肥市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525民初103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安徽省霍山县。 被申请人:合肥市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肥市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35875.5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xx财产保险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市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35875.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以上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32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