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皖0402执恢2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合巢路3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32416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协力(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协力(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淮南黄浦置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网云小镇商业街区1#132-1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73041045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淮南黄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皖0402执恢2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