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823民初1069号
原告:***城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569691643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沥滘路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321294。
法定代表人:***。
原告***城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城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城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