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某某城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粤1823民初53号 原告:***城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569691643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信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信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沥窖路368号广州之窗总部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321294。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交广连高速公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广清大道88号云山诗意花园山诗意大厦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4UP0ER87。 法定代表人:李**举。 原告***城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广连高速公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2023)粤1823民初995号]后,经原告申请,于2023年5月18日作出(2023)粤1823民初9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在3498297.28元限额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北支行账号为0194********的存款,期限为一年。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作出(2023)粤1823民初99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受理费17394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回17394元给原告***城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城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认为本院移送不当,逐级报请指定管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16日作出(2023)粤民辖3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2023)粤1823民初995号之一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收到退卷后,于2024年1月5日重新立案(即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4年2月4日以双方需要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城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94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城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9134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本院退回案件受理费1740元给原告***城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