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粤1971民初858号
原告:东莞市麻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麻涌镇川槎村螺村大街十三号富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53670009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沥滘路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32129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交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律师。
被告:东莞玖龙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麻涌新港西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7137634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0年10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6年3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东莞市麻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东莞玖龙码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原告东莞市麻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麻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9507.16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东莞市麻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麻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东莞市麻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多预交的受理费9507.1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