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521民初1292号
原告:***,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2010194732。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321294,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沥滘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611136,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台儿庄4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