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鼎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鼎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2民初58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原保全申请人):广西万晶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兴宁区五塘镇五塘社区昆仑大道旁沙平路口(原六联旧砖厂)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PGHE602。
法定代表人:林屴。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山雨,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保全被申请人):湖北鼎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武珞路628号亚贸广场A座2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615410719J。
法定代表人:程发明。
被申请人(原保全被申请人):**,男,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本院在审理广西万晶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鼎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原保全申请人广西万晶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于2022年1月27日作出(2022)桂0102民初585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鼎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合计价值690000元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广西万晶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湖北鼎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义务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广西万晶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鼎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合计价值690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林
人民陪审员  何贞
人民陪审员  廖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毛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