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鼎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鼎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辖终4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市花路19号港安大厦第三层D-1D-2单位。
法定代表人:彭俊华,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鼎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珞路628号亚贸广场A座20楼。
法定代表人:程发明,董事长。
原审被告:武汉复星汉正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390号云尚·武汉国际时尚中心1号楼单元40层1号。
法定代表人:宋伟锋,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鼎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武汉复星汉正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21)鄂0104民初116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深圳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1、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20年8月18日签订的《协议书》第三条中约定管辖法院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上诉人的住所地及双方约定管辖所在地均为深圳市福田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湖北鼎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案工程地点为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与民意四路交汇处,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作为工程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深圳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卫
审 判 员  张 静
审 判 员  李 钢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黄旭慧
书 记 员  张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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