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91民初1431号
原告:东营市蚨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商贸园北一路7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554391904B。
法定代表人:李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锡爱,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鼎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武珞路628号亚贸广场A座2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615410719J。
法定代表人:程发明,董事长。
被告:夏喜平,男。
原告东营市蚨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鼎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夏喜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东营市蚨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蚨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市蚨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24元,减半收取计1362元,由原告东营市蚨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俊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