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鼎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平潭)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湖北鼎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4061号
原告:***(平潭)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潭综合试验区金井湾商务运营中心6号楼2605层。
法定代表人:庄剑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俊剑、周文盛,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鼎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珞路628号亚贸广场A座29楼。
法定代表人:程发明,总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平潭)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鼎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平潭)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平潭)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潭)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平潭)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阳 春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罗 瑾
书 记 员  雷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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