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91民初728号
原告:东营开发区喜得利工程技术服务中心,住所地:东营市开发区汾河路80号3幢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500MA3FFJWK76。
法定代表人:李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霞,山东宗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鼎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珞路628号亚贸广场A座2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615410719J。
法定代表人:程发明,经理。
被告:夏喜平,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原告东营开发区喜得利工程技术服务中心诉被告湖北鼎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夏喜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东营开发区喜得利工程技术服务中心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开发区喜得利工程技术服务中心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开发区喜得利工程技术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5元,减半收取计1502.5元,由原告东东营开发区喜得利工程技术服务中心负担。
审判员 王飞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栗岫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