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1023民初1176号
申请人:商南天和泥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3684799561J。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善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生于1983年8月14日,住陕西省商南县,系商南天和泥浆有限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北京中能**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0994408140。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原告商南天和泥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能**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申请人申请于2023年6月16日作出(2023)陕1023财保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对被申请人北京中能**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号为XX、招商银行XX支行账号为XX内存款共计22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2023年7月25日,申请人商南天和泥浆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北京中能**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本院调解结案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商南天和泥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3)陕1023财保95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对被申请人北京中能**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号为XX、招商银行XX支行账号为XX内存款共计22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