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1023财保95号
申请人:商南天和泥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3684799561J。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生于1983年8月14日,住陕西省商南县,系商南天和泥浆有限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北京中能**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商南天和泥浆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中能**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号为xx、xx银行xx支行账号为xx内存款共计220万元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商南天和泥浆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意思表示真实,且已提供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对被申请人北京中能**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号为xx、xx银行xx支行账号为xx内存款共计22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商南天和泥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