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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南天和泥浆有限公司与北京中能**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1023财保95号 申请人:商南天和泥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3684799561J。 法定代表人:杨圩烯,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生于1983年8月14日,住陕西省商南县,系商南天和泥浆有限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北京中能**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商南天和泥浆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中能**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号为xx、xx银行xx支行账号为xx内存款共计220万元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商南天和泥浆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意思表示真实,且已提供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对被申请人北京中能**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号为xx、xx银行xx支行账号为xx内存款共计22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商南天和泥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丁 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