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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南天和泥浆有限公司与北京中能某某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1023财保95号 申请人:商南天和泥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3684799561J。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生于1983年8月14日,住陕西省商南县,系商南天和泥浆有限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北京中能**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商南天和泥浆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中能**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号为xx、xx银行xx支行账号为xx内存款共计220万元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商南天和泥浆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意思表示真实,且已提供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对被申请人北京中能**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号为xx、xx银行xx支行账号为xx内存款共计22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商南天和泥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