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602民初2748号
申请人:延安朝政泥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55230656X)。
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高坡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中能**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0994408140)。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镇中心路100号院1号楼2层08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延安朝政泥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中能**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985525元银行存款或在中联山西煤层气有限公司985525元工程款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延安朝政泥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能**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985525元存款或在中联山西煤层气有限公司的985525元工程款(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本案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延安朝政泥浆有限公司已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