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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朝政泥浆有限公司、北京中能**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02民初2748号之二 申请人:延安朝政泥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55230656X)。 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高坡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中能**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0994408140)。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镇中心路100号院1号楼2层08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延安朝政泥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中能**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作出(2023)陕0602民初274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北京中能**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985525元存款进行了冻结。申请人延安朝政泥浆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延安朝政泥浆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中能**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985525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