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矿基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中能某某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521民初1434号之一
原告:延安市矿基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305734961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共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能**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099440814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7178023265。
负责人:**。
被告: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9569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延安市矿基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能**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2021年12月7日,原告延安市矿基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延安市矿基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