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蜀远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1102执1873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蜀远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平县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102民初34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郑州蜀远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费10799696.8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分段计算,自2019年8月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原告郑州蜀远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4389415元。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郑州蜀远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2000000元及利息729000元。四、被告西平县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一、二、三项**的履行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郑州蜀远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29310元,由原告郑州蜀远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10元,被告**负担128000元,被告西平县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负担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西平县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郑州蜀远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0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西平县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2029)豫1102民初348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但被执行人一直未来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西平县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零星存款已冻结,无证券信息、银行、网络支付机构信息。 2、查明被执行人**、西平县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别克牌车一辆,经申请执行人认可暂不申请查封。 4、查明被执行人**无公积金登记信息。 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立案后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三、通过实地走访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解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于2021年5月21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西平县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郑州蜀远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李红歌
书记员  孙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