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平县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0823执33号之八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西平县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西平县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0000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940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满红
书记员  李有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