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17执复108号
复议申请人河南瑞美置业有限公司不服西平县人民法院(2020)豫1721执异32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西平县人民法院查明,2015年9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皇家贰号2#楼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建皇家贰号2#楼工程,2016年9月8日原告以被告拖欠首批工程款1500万元为由向该院提起诉讼,调解结案,由河南瑞美置业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1500万元及滞纳金、诉讼费(该案正在执行),依据双方2017年5月6日的结算协议,扣减上述欠款1500万元,被告实欠工程款1495万元,代建管理费1095万元共计2590万元。
西平县人民法院另查明,申请执行人闫某与河南瑞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执行)以(2019)豫1721执1781号、执1867号之二查封了河南瑞美置业有限公司三层商铺从3-261至3-343号(3-304、326、282、283、338号除外),3-357号至3-370号。
西平县人民法院再查明,异议人对被查封的部分财产(三楼)已售124间,均价8896.59元/平方米,低于异议人预评估的12000元/平方米,且售房款14529735元是否按调解项履行及履行多少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
西平县人民法院认为1、(2019)豫1721民初1905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明确异议人欠被异议人的2590万元款项从皇家贰号2#楼售房款中优先受偿,异议人是否按调解书履行无相应的证据。2、对于该院查封的房产在确保能够控制相应售房价款的情况下,异议人按照合理的价格自行销售房产,并履行应尽义务,对查明确超额查封的部分可予以解除,这样既利于保证申请人的权益又利于异议人盘活资产,保证项目的正常运行,为企业提供相应的更好的营商环境,实现法律效果豫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达到共赢的目的。3、对于异议人提出的解除(2014)第090号土地使用权的查封,该案并未专项予以查封。4、经审查(2019)豫1721执保282号、(2019)豫1721执保318号执行裁定书的查封依据,同为(2019)豫1721民初1905号民事裁定书,(2019)豫1721执保318号执行裁定书应属重复查封。综上,西平县人民法院裁定:一、驳回异议人中止执行(2019)豫1721执保282号执行保全裁定的请求;二、撤销该院的(2019)豫1721执保318号执行保全裁定;三、异议人请求对超标的查封的财产进行解封的证据如充分成立,应对超标的查封的部分依法予以解除查封。
本院认为,西平县人民法院在西平县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闫某等申请河南瑞美置业有限公司两起执行案件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商铺,从具体执行情况看,虽然法院对相关房产进行了查封,但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销售,售房款履行部分不清。西平县人民法院在异议审查时,将重复查封的保全裁定已经撤销,其中(2019)豫1721执保282号执行保全裁定予以继续执行并无不当。至于超标的部分,西平县人民法院在双方已履行部分无法确定的情况下,认定由其提供证据,如证据充分,超标的部分予以解除查封,亦符合规定。至于房产价值问题,其提供的预估价远高于实际销售均价,应以实际销售均价为准。综上所述,复议申请人复议理由不足,其请求无法得到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事实与西平县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相一致。
驳回河南瑞美置业有限公司复议申请,维持西平县人民法院(2020)豫1721执异32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喜禄
审判员 谭清华
审判员 董卓亚
书记员 陈丽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