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瑞美置业有限公司与西平县人民法院复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17执复102号
申请复议人瑞美公司不服西平县人民法院(2020)豫1721执异3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西平县人民法院(2020)豫1721执异33号执行裁定并对超标的查封的财产进行解封。申请复议人宏业公司不服西平县人民法院(2020)豫1721执异3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西平县人民法院(2020)豫1721执异33号执行裁定第二项,应当裁定驳回异议人请求对超标的查封财产进行解封的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西平县人民法院查明,相关关联案件情况:1、2017年11月17日立案的(2017)豫1721执1651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合军,被执行人贾俊收、河南瑞美置业有限公司,执行依据:(2016)豫1721民初233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万元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66900元;2、2017年11月20日立案的(2017)豫1721执1653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合军,被执行人贾俊收、河南瑞美置业有限公司,执行依据:(2016)豫1721民初109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为523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3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偿还完毕之日止)及案件受理费24205元;3、2017年11月20日立案的(2017)豫1721执1654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合军,被执行人贾俊收、河南瑞美置业有限公司,执行依据:(2017)豫1721民初59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为11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24%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及案件受理费40620元;4、2017年11月20日立案的(2017)豫1721执1655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平县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瑞美置业有限公司,执行依据:(2016)豫1721民初233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为1500万元及滞纳金(按照月利率2%从2016年6月28日起计算至工程款结清之日止)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62400元。
本院认为,西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瑞美公司系列案件中,合并查封了瑞美公司的房地产,在具体到每个案件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没有通过法院给付执行款,使法院无法掌握案件的实际履行情况,西平县人民法院2020)豫1721执异33号执行裁定已明确各案件承办人,查明已履行债权,匡算出未实现的债权数额,再根据每个案件的债权数额查封相应价值的房产,及时解除对超标的房产的查封。申请复议人瑞美公司提出应当明确解封房产的明细,便于实施操作的请求,由于该案是执行瑞美公司系列案件,又是合并查封的房产,具体每个案件中债权是已偿还的数额还需具体确认核对,无法在异议复议中解决,申请复议人瑞美公司的复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申请复议人宏业公司称查封房产不超系列执行案件总标的的复议请求,西平县人民法院在异议审查中,已明确每起案件的承办人要在核对已履行的基础上,根据未履行标的情况,明确分别按每个案件的债权数额进行房产查封,申请复议人宏业公司的复议请求本院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驳回河南瑞美置业有限公司复议申请,驳回西平县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复议申请,维持西平县人民法院(2020)豫1721执异33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喜   禄 审判员 刘战审判员谭清华
书记员 陈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