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平县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26执2479号
申请执行人:西平县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17751031879。
住所地:驻马店市西平县环城乡大李庄。
法定代表人:张国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南**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2580327922Q。
住所地:南阳市方城县新能源产业集聚区西园方城金馥植物油有限公司6楼。
法定代表人:师文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西平县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南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3民终48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河南**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西平县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637002.16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河南**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平县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10月30日起,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被执行人河南**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存款,本院已冻结但属于轮候冻结暂无法处置,该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10月30日)。
2.被执行人河南**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已查封但属于安置房用途暂无法处置,该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12月23日至2024年12月22日)。
3.被执行人河南**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土地登记信息,本院已查封(土房一体无法分割处置)系轮候查封,该土地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12月8日至2024年12月7日)
4.被执行人河南**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已委托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查封但车辆暂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该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2年3月22日至2024年3月21日)。
冻结、查封到期前十五日内申请执行人请到淅川县人民法院申请续冻结、查封。
三、2021年12月8日到被执行人河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
四、2022年3月2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七、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进行调查。
本案执行标的为10637002.16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10637002.16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员  陈志伟
执行员  李 硕
执行员  唐坤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全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