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正阳县鸿图预混建材有限公司、西平县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24民初1411号
原告:正阳县鸿图预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正阳县彭桥乡板桥村鄢楼正陡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鄢守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佳,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平县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环城乡大李庄。
法定代表人:张国祥,该公司经理。
原告正阳县鸿图预混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平县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正阳县鸿图预混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平县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正阳县鸿图预混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平县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贺娟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凯